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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7-2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民政局、市统计局等10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及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居民在申请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实施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待遇以及一次性临时救助待遇时(以下统称“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民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是否符合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工作。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四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财政局定期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主要核查家庭收入并综合考虑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有关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核查办法,参照本市城乡低保制度的相应规定执行。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专项救助待遇时,该专项救助管理部门对家庭财产等另有规定的,按照该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正式户口(不含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家庭月人均(农村为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城乡低保家庭。该类家庭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民政局印制)。

  (二)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其本人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市民政局印制)。

  (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该类家庭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市民政局印制)。

  第七条  城乡低保家庭可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不再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

  第八条  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可凭《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对象,本人可按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

  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为重残人的,民政部门可直接将该家庭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核发《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其他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时,民政部门需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第九条  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家庭月人均(农村为年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可凭《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按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

  第十条  申请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见附件1)。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入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

  其中,第三项、第四项所应提供证明的要求,具体参照本市城乡低保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本辖区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工作。

  (一)申请登记。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收齐各项证明材料,核实该家庭基本情况,填写《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

  (二)组织评议。参照本市城乡低保救助申请的评议方式,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填写《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评议意见书》(见附件3),并将申请人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承办机构(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和社保所)负责对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和审核。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一)街道(乡镇)社保所受理申请并初审。

  1.受理。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数据登记。

  2.调查核实。社保所在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的协助下,组织入户调查,同时,通过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北京市社会救助入户调查表》(市民政局制定)。

  3.进行第一次公示。通过《申请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基本情况公示书》(见附件4),由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协助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征求群众意见。

  社保所填写《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见附件5)及受理意见,并将公示结果和相关申请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民政部门。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对社保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填写审核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各级承办机构的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认定。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核发《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通过街道(乡镇)社保所,向申请人书面告知认定结果和陈述理由(告知书见附件6)。

  对已核发《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街道(乡镇)通过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在辖区内予以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书见附件7),接受群众监督。单位和个人对认定为低收入的家庭有异议,可以向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局提出。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各级承办机构应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低收入家庭认定手续。

  (一)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在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登记和评议工作。

  (二)街道(乡镇)承办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核查和审核工作。其中,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核查工作(含第一次公示的7天);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区县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认定手续。

  第十五条  《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到期自动作废。

  第十六条  《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发生变动,经民政部门核查,不再符合低收入认定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收回并注销该家庭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同时,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及时书面告知停止原因(告知书见附件8)。

  《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收回并注销的办理程序和时限参照申请、审核、认定的办理流程和时限执行。

  第十八条  低收入家庭户籍发生变更,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对该家庭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纳入北京市社会救助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和认定全流程数据信息管理。

  本市各专项救助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北京市社会救助平台实现全市专项救助制度信息的统计与汇总。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区县民政部门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收回并注销其《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取消相关救助待遇,追回已享受救助金。情节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书》

2.《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登记表》

3.《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评议意见书》

4.《申请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基本情况公示书》

5.《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

6.告知书

7.《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公示书》

8.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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